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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帮工责任的认定(第9页)

钟×公司为被告××学院提供包括清洗蓄水池在内的物业服务,原告及三个

证人亦称受被告钟×公司所雇,故本院认定被告钟×公司为原告的雇用单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以下简

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雇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

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在工作中由于自身疏忽摔倒受伤产生的人

身损害应由雇主即被告钟×公司承担。

关于被告××学院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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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

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

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被告钟×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被告××

学院在选任上不存在过失,故对本起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二,原告受损之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

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

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

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

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据此,

本院就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进行逐一分析:1.医疗费:以原告提供的票据计算,

为67050元;2.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按每日100元,住院23天,合计

100元×23天=2300元,至臻合理,本院予以确认;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

告主张按照50元/天的标准过高,应酌定为30元/天,住院23天,合计30

元×23天=690元;4.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天数按住院时间23天+出院医

嘱“建议休息不少于三个月”,即23天+90天=113天,本院予以认定;原

告平日靠打零工为生,应按本省上年度农、林、牧、渔业的平均工资32391元

/年计算误工费,故误工费为32391元/年÷365天×113天=10028元;5.

残疾赔偿金: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其残疾赔偿金按照本省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为30722。4元/年×20年×10%=61444元,原告

仅主张40184元系对其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支持;6.精神损害抚慰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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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构成十级伤残,受到了一定的精神痛苦,被告应赔付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院酌定为5000元。7.二次手术费,该费用尚未发生,待实际产生后由原告

另行主张。以上各项合计125252元。扣除被告钟×公司已垫付的1000元,

被告尚须支付124252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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