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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民公仆(第1页)

第一节 人民公仆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共产党的各级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公仆即为人民服务的人。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思想则是对人民公仆的最好诠释。

一、“人民公仆”提法的理论渊源

无论是资产阶级政治学的自然法理论、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国家学说,还是中国古代的文献记载,都明确告诉了我们“官”和“民”之间的关系,从本源上讲是“仆人”与“主人”的关系,而绝不是后来被长期“异化”的那种所谓“官父”与“子民”的关系。在国家产生以前的氏族社会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没有私有财产,没有阶级统治,也没有奴役压迫,因此那时的天下是“大道之行,天下为公”,“是谓大同”的“公天下”(《礼记·礼运》);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长幼侪居,不君不臣”(《管子·君臣》),“未有君臣上下之别”(《列子·汤问》)的平等关系。而对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者、管理者和服务人民的氏族首领的去留,则是通过召开氏族会议这种“民主集会”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的是“选贤与能”的直接选举制和“流共工于幽州”(《尚书·尧典》)的直接罢免制。

氏族社会的这种直接民主制,决定了氏族成员同氏族首领之间的关系,必然是委托与被委托、主人与仆人的关系。氏族首领是为氏族成员服务的“勤务员”。这种“官”与“民”的关系,既是“主”“仆”关系的原始状态,也是“主”“仆”关系的本来面目。当然,那时的氏族首领虽无“公仆”之名,但他们做的却是“公仆”之事。因此,这种制度是一种没有任何等级秩序和阶级属性的民主政治,曾被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和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称为“原始的民主制”和“自然的民主制”。

但是,自从“大道既隐,天下为家”的“私天下”(《礼记·礼运》)确立以来,这种“成员”与“首领”之间的平等关系,也从原来的主人与仆人、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被私有制的产生和国家的形成所颠覆。所以,在遥远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都始终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因此,氏族社会末期的禅让制的异化,不仅使“主人”变成了“仆人”、“仆人”变成了“主人”、“勤务员”变成了“父母官”,而且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也随之消失,官是“民之父母”,民是“官之子民”,并逐步形成了“官父”在上“子民”在下、“官父”统治“子民”的政治伦理秩序。

从此以后,进入奴隶制时代的中国古代社会,就变成了一种以私有制、世袭制、家长制、委任制为主要特征的“家国同构”的社会。这个社会的最高道德准则就是“三纲五常”与“忠君孝父”,家庭的道德伦理就是国家的道德伦理,从治家可推及治国,因而治家与治国可以相互贯通。而“父母官”提法的出现,正是这种“家国同构”社会的自然延伸和必然产物。

早在殷商先秦时期,在《诗经·大雅》中已有了统治者是“民之父母”的记载,后来又在《荀子·正论》中有了“汤武者,民之父母也”的说法。尤其是在《孟子·梁惠王下》中还对“民之父母”提出了明确要求:“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谓民之父母。”从那时以来,君主和官吏都在老百姓面前以“为民父母”或“民之父母”的身份自居。所以,在《礼记·表记》中有“子民如父母”的记载,在《礼记·中庸》中还有“子,庶民也”的说法。后来,汉代刘向在其所著的《新序·杂事》中,进一步提出了“良君将赏善而除民患,爱民如子,盖之如天,容之若地”的说法。这些说法,就是后来的“父母官”提法的依据和由来。

但是,在人类历史所经历的那个遥远漫长而又暗无天日的时期,与专制政治根本对立的原始民主制所留下的星星之火,并未因专制统治的长期横行而走向熄灭。在奴隶制时期,有古希腊、古罗马的民主政治在继续传承;在封建制时期,有欧洲的威尼斯、佛罗伦萨等少数城市共和国的民主政治在不断延续。即使是专制历史最为长久的古代中国,也曾有过春秋末期的晏婴提出了“以民为本”说法,盛唐时期的著名政治家柳宗元提出了“官为民役”“吏为人役”的思想,明清之际的黄宗羲提出了“天下为主君为客”的理论。但是,所有这些处于边缘地带的“星星之火”,如同一股永不枯竭的甘泉,只能以其涓涓细流保持永不中断,却无法形成涤**专制的微波,更不可能像欧洲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那样,形成冲击专制的狂澜。

毫无疑问,民主政治的星星之火,当然不是专制时代的整个世界的主流意识形态,仅是少数或部分国家和民族的政治生活的主流,甚至只是个别国家的个别政治家的个人政治理想。两相比较,在整个专制政治的统治时代,完全是专制政治的主流意识形态长期处于整个世界的主导地位。但是,人类理想的永恒主题却又从未放弃对自由民主的不懈追求。诚如古希腊德谟克里特所说:“在民主的国家里受穷,胜于在专制的国家里享福,正如自由胜于奴役一样。”

二、“人民公仆”理论的重新构建

当封建专制统治进入登峰造极的全盛时期以后,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市场经济的形成,导致了资产阶级的近代民主制和现代民主制的相继出现。与此同时,专制统治的“主权在天”“主权在神”和“主权在君”的理论基础也开始动摇。从此,人类社会便缓慢地步入从专制政治向民主政治、从官僚本位向人民本位转变的历史进程。

在东方国家,虽然中国是最早产生并提出人民本位理论的国家,但却始终收效甚微。早在先秦时代的春秋末期,齐国政治家晏婴就率先在《晏子春秋·内篇》中提出了“卑而不失尊,曲而不失正者,以民为本也”的民本主义思想。到了封建社会的盛唐时代,又有著名政治改革家柳宗元,在他的《送宁国范明府诗序》和《送薛存义之任序》中,分别提出了“为吏者,人役也”和“凡吏于土者,若知其职乎?盖民之役,非以役民而已”的人民本位理论。还有明末清初的黄宗羲,在其《明夷待访录》中不仅反对和否定了君主专制统治,而且还提出了“天下为主君为客”和官员或臣子都是“为天下”“为万民”服务的公仆的民主主义思想。柳宗元和黄宗羲的这些思想理论,虽然还不是完全的以民为主的民主主义的政治思想,但较之“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和“以民为本”的民本主义理论而言,又是一种伟大的历史进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同专制社会长期存在的“官父”是“舟”、“子民”是“水”的人本主义和民本主义的理论划清了界限。

但是,遗憾的是中国历史上的这些进步思想都是少数人的个人理想和个人追求,并没有成为整个统治阶级的主流意识形态,只是茫茫大海中一个又一个转瞬即逝的微波,没能像欧洲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那样,形成一种对专制统治发起持续冲击的狂潮。在我国,使专制统治走向最终毁灭,是从清末民国初孙中山领导的民主革命开始的。孙中山指出:“民国者,民之国也。为民而设,由民而治者也”,“专制国家,人民是君主的奴隶;共和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官吏是人民的公仆”。所以,一直到清末民国初,我国才从理论上最终完成了从“主权在天”“主权在神”“主权在君”的专制主义到“主权在民”的民主主义的历史性转变。

在西方国家,虽然早在历史悠久的《圣经·马太福音》中就有了“在你们中间,谁愿为大,就必作你们的佣人;谁愿为首,就必作你们的仆人”的说法,但这仅仅是一种宗教哲学思想,而且没有明确提出“公仆”二字。他们真正在政治思想领域内把主仆关系根本颠倒过来,是从中世纪末期具有悠久民主政治传统的意大利开始的。以彻底埋葬神权政治和君权政治为目标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是人民彻底摆脱神权统治和专制政治的两次思想解放运动。从文艺复兴时代开始,先进知识分子首先在政治思想领域亮出了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博爱、宽容这些可以给神权政治和君权政治以致命一击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然后又从行动上掀起了以主权在民、分权制衡、代议民主和保护少数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民主化运动,首先在西欧彻底埋葬了专制政治,取得了民主战胜专制的彻底胜利。经过这些运动,才把曾经长期被颠倒的君主与臣民、官员与人民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得出了国王或官员都是人民的“佣人”、都是人民的“公仆”、都是人民的“勤务员”的结论,从而完成了从主权在神、主权在君到主权在民的历史性转变。

第一个把这种被颠倒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并最先提出国王或官员都是人民公仆的西方政治人物究竟是谁,曾一度争论不休、众说纷纭。在我国理论界,至少已有五种不同说法:有的说是革命导师马克思,有的说是美国首任总统华盛顿,有的说是普鲁士国王腓特烈大帝,有的说是法国启蒙大师卢梭,还有的说是英国著名诗人约翰·弥尔顿,等等。当然,这五位历史人物都曾有过国王及其官吏都是人民的“公仆”或“仆役”的说法。但是,他们都不是提出“公仆”说法的第一人。因为在他们五人之前,已有被誉为文艺复兴之父的意大利著名诗人但丁在其政治名著《论世界帝国》(1311年)一书中,提出了“人民公仆”。他说:“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写道:‘在一个反常的政体下,好人成了坏公民;而在顺乎民情的政体下,好人就是好公民。’正是这样,顺乎民情的政体以自由为目的,也就是说,人们是为自己而存在的。公民不为他们的代表而存在,百姓也不为他们的国王而存在;相反,代表倒是为公民而存在,国王也是为百姓而存在……虽然从施政方面说,公民的代表和国王都是人民的统治者,但从最终的这方面来说,他们却是人民的公仆。”这段文字足以说明,意大利的著名诗人但丁才是提出“人民公仆”的第一人。

在公仆理论得到了普遍认同和广泛传播的基础上,又有人提出了国王或官员是人民的“勤务员”的说法。那么,谁是“勤务员”提法的第一人呢?有人说是毛泽东,有人说是马克思,等等。其实这些说法也是不对的,因为这种提法的第一人,应是英国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温斯坦莱(1609—1652年),他不仅提出了公职人员必须每年改选一次,不能自己确定自己的接班人,而且还第一次提出了国王及其官吏都是人民的“勤务员”的思想。

后来,西方文明的契约论进一步完善了这个理论。契约论认为,所谓以民为主或主权在民,都是强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人民是买方,政府是卖方。政府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生产者”,人民则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消费者”。这种“生产”和“消费”的关系说明,政府官员只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而已,他们的荣辱去留统统都应由人民来裁定。人民之所以要将自己的部分权力让渡给少数官员,就是要让他们通过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好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来为人民服务。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对这种“契约”理论、“公仆”思想和“勤务员”提法的普遍认同与广泛传播,人类社会终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实现了对“人民公仆”理论的“复兴”和重建。

“人民公仆”观念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我国的《辞海》中,它是指“为公众服务的人”。而我们所说的“人民公仆”,顾名思义,当然就是指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人。

三、“人民公仆”理论的基本要求

在西方文明看来,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人为神创,国乃人创。阶级社会的民主制度既然是人类创造的一种国家制度,那么它的本质就是要保障个人的自由和自主。因此,个人的基本权利是先于国家权力的。如果一个社会没有最基本的个人权利,就不会形成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也不可能是民主的政治国家。正是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人民公仆”和“勤务员”的提法,在当今世界得到了普遍认同和广泛传播。西方各国经过数百年的奋斗,并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从而不断地普及和提高了对各级议会议员、各级行政长官和各级法院法官(英美法系国家)的定期直接选举和直接罢免。尤其是通过对具有竞争性的直接选举罢免制度的牢固确立和不断改革,最终确立和巩固了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人地位,逐步树立了各级官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和勤务员的理念。

在但丁之后的19世纪中期,马克思在批判德国古典哲学和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不仅充分肯定了首先由但丁和弥尔顿等人提出的国王和官吏都是“人民公仆”的思想,而且还充分肯定了首先由温斯坦莱提出的国王和官吏都是人民的“勤务员”的理论。马克思指出:“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国王的主权倒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主权在民的巴黎公社实行的“普选制彻底废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恩格斯也指出,为了把官员永远变成人民公仆,巴黎公社采取了两个办法:“第一……一切职位都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些论断表明,人民通过直接普选对公共权力掌握者的授权是一种有限的授权。只要共产党人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并真正遵循这两条不可违背的基本原则,不仅可以避免买官卖官的泛滥成灾,也可以杜绝人们继续使用“父母官”的提法,还可以防止官员从“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因为把“一切职位都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并“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的制度安排,是防止官员从“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唯一可靠的制度保证。郭沫若说:“在官僚本位之下,无论‘贪官’还是‘清官’,有一个根本点是共同的,即他们都自命为‘为民父母’,用家长制的包办来‘为民做主’;而在人民本位之下,则是人民自己做主。”

应该说,人类历史自启蒙运动以来,再也不是那个“官僚本位”“为民做主”和“为民父母”的专制时代,而是逐步进入了一个“主权在民”“人民当权”“人民做主”和“人民本位”的民主时代。

今天,不仅已从理论上确认了一切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一切公共权力的行使者,都是人民的公仆,都是社会的公仆,都是人民的勤务员的观念;而且还从实践上恢复了人民的主人地位。人民既可以直接选举他们,也可以直接罢免他们。例如美国的加州州长戴维斯就是人民直接罢免,而施瓦辛格是直接选举的。德国近年来的几任总理,简直如寻常公民,没有任何特权,没有一点达官贵人的样子。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今天这个时代,“父母官”的历史该终结了。

官僚本位的专制社会与人民本位的民主社会,“父母官”和“勤务员”两种提法的实质源于不同的政治文化。在官僚本位的专制社会,由于人类社会不是市民社会,因而没有市民与公民,只有臣民与子民,这种社会就只能是产生“父母官”的社会;而在人民本位的民主社会,由于人类社会成为市民社会而不再有臣民与子民,只有市民与公民,也只有这种社会才是产生“勤务员”的社会。所以,在人民本位时代,最高领导人不能扮演封建专制主义的“天下万民之父母”的角色,受到上级组织委派任命的各级地方官员也不能以封建专制主义的“父母官”自居,更不能以“为民父母”“民之父母”“为民做主”和“爱民如子”为荣。否则,就像孙中山1912年3月在“致内务部令”中所批评的那样:“官厅为治事之机构,职员乃人民之公仆,本非特殊之阶级,何取非分之名称。”如果仍不识时务,继续使用“为民父母”“民之父母”“大人”“老爷”等名称,那就实在是“受之者增惭,施之者失体,义无取焉”。

但是,只要人类社会还不能建立起自由、平等、直接的选举罢免制度,就不可能彻底铲除封建主义而建立真正的民主制度,不可能有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防范机制,也不可能牢固树立官员乃“人民之公仆”的理念。尤其是一旦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和达官贵人,就绝不可能放弃封建主义的“官父”“子民”称呼。正如鲁迅先生所说:“奴才做了主人,是决不肯废去‘老爷’的称呼的,他的摆架子,恐怕比他的主人还十足,还可笑。”正是因为如此,才使我国至今没有彻底废除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称呼,还继续有人特别在乎别人是否称呼自己是“父母官”。有的官员只要一听到有人把自己称为“父母官”,而且还歌颂自己如何“为民做主”,就喜不自胜,溢于言表,感到特别有尊严,特别有光彩。有的报纸杂志和影视音像制品也在不断“推波助澜”,也经常使用封建主义的“父母官”称呼来歌颂地方官的所谓“爱民如子”行为。在现代民主的今天,之所以还会出现这种“辈分”错位、是非不分、荣辱颠倒的问题,不仅是对民主政治基本知识的极端贫乏,对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的愚昧无知,而且也是由于“人民当权的”民主制度的极不健全,所以才在干部和人民之间,出现了诸多颠倒相互关系,混淆上下高低,搞**理辈分的奇怪现象。

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政治逻辑告诉我们:从上下高低的角度讲,人民与官员、群众与干部的关系是“上位”与“下位”的关系;从相互关系的角度讲,人民与官员、群众与干部的关系是“主人”与“仆人”的关系;从伦理辈分的角度讲,人民与官员、群众与干部的关系是“父辈”与“子辈”的关系。

国家的政权和执政地位的政治合法性,正是建立在以上这些正确关系的基础之上的。也正是根据这样的政治逻辑,陈毅元帅才说:“他(指人民群众)是重生亲父母,我是斗争好儿郎。”邓小平也说:“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情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既然如此,我们今天的官员怎么能把自己当作“官父”而把人民当作“子民”,从而狂妄地宣称自己是人民的“父母官”呢?因此,凡是那些至今仍以“民之父母”或“为民父母”的“父母官”自居的官员,不仅是对人民大众的公然蔑视,而且也是对老一辈革命家的最大侮辱。

四、人民公仆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人民公仆在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的基础上,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主要是:政治素质、理论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道德品质素质、心理素质等。

(一)政治素质

这里所说的政治,就是要求广大人民公仆必须具备政治素质,它包括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等基本内容。

1。政治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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