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节细化刑罚,酌情处置
笔者问曰:为官者在处置有罪之人时,应该本着什么原则?
陈廷敬答曰:上体圣主好生之德,下尽人臣奉法之心。
为人者需仁,为官者更需仁。在儒家思想中,“仁”被排在首位,可见“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孟子的“仁政说”就是基于此点而产生的。
孟子提出,君王在治世时,要将仁的学说落实其中,不得以霸权治世,而要以仁爱治国、治民、治天下。在政治方面,孟子主张“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将心比心,体谅百姓心中的苦楚,与百姓同忧,便能使民心所向,天下归顺。陈廷敬是受儒家思想的教育长大的,自然也是支持“仁政”一说,愿行“仁政”之事。《刑部堂谕》中的“格非心”和“审律例”两条就是在仁政的基础上提出的。
“非心”即邪念,出自《书·冏命》:“绳愆纠谬,格其非心。俾克绍先烈。”“格非心”即不要有邪念,不得收受贿赂,徇私枉法,制造冤假错案。刑部之刑向来“惨酷”,各种刑罚令人闻之战栗。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损伤。古代刑罚却是以伤人身体之刑为主,可见其残酷。被刑部判为有罪之人,轻则要受皮肉之苦,最后皮开肉绽,血肉模糊;重则要受严罚酷刑,最后身首异处,不留全尸。伤之罪者身,痛在亲友心,可以说,古代的刑罚不但是对犯罪之人的处罚,也同样是对他的家人和朋友的折磨。
刑部掌握着犯人的生死,其每一个决定不但可影响一个人的将来,还可影响一个家庭的将来。正因如此,陈廷敬要求刑部官员必须公正谨慎,以仁为本,“上体圣主好生之德,下尽人臣奉法之心。”切不得为了一己私欲而是非不分,颠倒黑白,制造冤假错案,令无辜之人枉受刑罚,令无辜百姓之家妻离子散。
每个朝代都拥有其特殊的刑法,但万变不离其宗,主要的方式皆是伤人身体,骨肉分离,或取人性命之法。在清朝,主要的刑罚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这五种刑罚对犯人的伤害程度不同,使用范围也不同。
笞刑是所有刑罚之中最轻的一种,起源于战国时期,主要方式是命犯人趴在地面或长条板凳上,施刑的官差手持树枝或竹条,对犯人的后背、臀部或大腿进行责打。受到笞刑的犯人只伤在皮肉,而不伤及骨头和内脏。在一些官衙,为了加强惩罚的效果,也有将树枝或竹条沾上盐水之后再施刑的。如今,笞刑在一些国家中仍有使用,但施刑的工具已从竹条更改为皮鞭。
杖刑的执行方式与笞刑相同,都是让犯人趴下,然后对其后背、臀部或大腿进行责打。影视剧里时常提及的“将某人杖责××大板”,指的就是杖刑。不同的是,杖刑所使用的工具是厚重的木棍,木棍的尺寸有大、中、小三种,可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使用相应的木棍。由于木棍很重,加上施刑的时候需要用很大力气,对犯人造成的伤害自然也就更大。受刑之人不但会饱受皮肉之苦,还有可能发生骨折或脏器受损的情况。
徒刑是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制他们在某一范围之内服苦役的刑罚。这种刑罚起自于商朝,主要目的是能够在对犯人实施处罚的同时保存他们的劳动力,为国家创造价值,并以此赎罪。徒刑分为有期和无期两种,有期徒刑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时限到了之后,犯人便可获释;无期徒刑属于终身制刑罚,直到人死的那天方可解除。有时,还有一些惩罚会伴随着徒刑进行。现如今,我国仍然保留了徒刑的形式,但是在执行的时候,早已没有了封建社会的残忍,而是更尊重犯人的人格,保护他们的尊严。
流刑始于秦汉年间,其方式是将人遣送到偏远荒凉的地方服劳役。在前往流放地的路上,服刑之人不得坐车,只能步行。服刑之人的双手需被捆绑,罪重之人还需要戴上枷锁或铁链。与徒刑的不同之处在于,流刑的环境更加恶劣,而且由于地处偏远,病了无人医,死了无人埋。有许多服流刑之人最后都死在了异地,不见尸骨。所以对于当时的人来说,被判流刑几乎等同于与家人阴阳两隔。
死刑是五种刑罚中最重的一种,主要用于罪大恶极之人。死刑的种类有很多,除主要的斩首、绞刑、赐死之外,还有多种如腰斩、凌迟这般残酷的刑罚。赐死是由皇帝亲自下旨的死刑,主要用于皇亲贵族、朝中大臣、或是宫中奴人,包括御赐白绫、御赐毒酒和御赐利剑等。对于平民和地位一般的人,通常采用的是斩首和绞刑。相比于斩首,绞刑比较仁慈,所以一些人知道自己实在罪无可赦后,会请求绞刑,至少可留得一全尸。
陈廷敬嫉恶如仇,刚正不阿,整顿朝堂铁面无私,不留一点情面。在治理贪官污吏和各种犯人时,他从来不手下留情,但也并非不讲人道,故有“审律例”一条。“凡说堂具稿,必满汉官公同画押,细加详酌,审罪条,参律例,无因循环不一以取过端。”
和现在的法律相似,清朝的律法中也根据犯人所犯之罪的情节制定了不同的处罚条款。犯有偷盗、欺诈等罪的人属于轻犯,但若是谋财害命之人,则是重犯。陈廷敬提出,刑部官员应首先根据律例判断犯人所犯之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之人应轻罚,对于犯罪情节较重之人当重罚,不得一概而论,一律采用极端酷刑。
身为刑部官员,必须以公平公正对待所有案件和涉案人员,不得胡判乱判。判决不公本就极易激起民愤,若是再对被枉判和错判之人施加重刑,更会令百姓对官府失去信任,对朝廷失去信任。
陈廷敬要求刑部官员不得徇私,严禁因私人恩怨、他人教唆或想要讨好涉案高官等,对罪轻之人判以重罪,并施以重刑。这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公报私仇的产生,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了官场的廉洁。
为官之人的“仁政”体现在每一个细节,陈廷敬任刑部尚书期间,翻阅了大量以往卷宗,发现大部分由普通百姓犯下的罪皆因百姓法律意识淡薄。虽然朝廷多次号召百姓们遇事要上报官府,不要私下解决,可是百姓们却没有把朝廷的号召放在心上。一些百姓由于对官府不信任,宁愿用自己的方式去解决生活中遇到的一些事件,结果一不小心触犯了法律,从受害之人变成了犯罪之人。还有一些百姓根本不懂法律,为了掩盖无心之失,结果将小过变成大错。
陈廷敬所接触的案件中,有的人最初只因家中贫困,为了解决温饱而去偷别人的钱,谁知竟然被对方发现,与对方争抢之中失手将对方打成重伤;有的人被他人发现自己有不可告人之事,遂被对方敲诈,为了掩盖真相,于是将对方杀死;还有的人因他人拖欠自己银两,讨债不成,强行抢夺或以欺侮对方家中女眷泄愤。
陈廷敬一生以民为本,自然不愿百姓因过失受到刑罚,身体有伤或妻离子散。所以每逢身边有类似的案件发生,他的心中充满着心痛和不忍。他知道大部分百姓并非有心犯罪,却也不能因他们无知而免除他们的罪。为了避免以后再发生这样的事情,破坏百姓生活的安定,他决定对百姓进行法律教育。可是许多百姓教育水平较低,难以理解法律的意义,所以在考虑如何将这一想法变成事实时,陈廷敬想了许久,却始终没有想出好的办法。
一日,陈廷敬偶然得见两本民间读物《小儿语》和《宗约歌》,随手翻看之,竟然颇受启发。《小儿语》是一本儿歌集,其中采用了多种语言形式,让小孩子可以在背诵儿歌的同时明白做人的道理,加深品德的培养。《宗约歌》中所表达的主要思想也是劝人向善,要知法懂法。陈廷敬想,既然正统的宣传百姓无法理解,不如就借用这两本读物,向百姓传达知法守法的理念,让他们学会用法律解决问题。
陈廷敬命人将两本书重刻,作为一本合集重新出版。他还亲自为此合集写了序,希望此书能够引起百姓对法律的重视,在读过这本合集之后,能够明白为何不能犯法,以减少平日“犯于刑者”的数量。
为官应“仁爱”,也应“严明”。“仁爱”与“严明”并不冲突,“仁爱”主要体现在生活中,“严明”则主要体现在公务中。陈廷敬对有罪之人严判体现了他的“严明”,为百姓重刻合集则突显了他的“仁爱”。既“仁爱”,又“严明”,自然可得民心,受人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