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公与,音馀,下及注皆同。颜**九公子于宫中,所与**公子凡九人。
[疏]注“所与”至“九人”。
○解云:谓颜公一人,不应并**九人,故以所言之。
因以纳贼,则未知其为鲁公子与?邾娄公子与?臧氏之母,养公者也。君幼则宜有养者,大夫之妾,士之妻,礼也。则未知臧氏之母者,曷为者也?养公者必以其子入养。不离人母子,因以娱公也。
[疏]“则未知其为鲁公子与”者。
○解云:为内通于鲁公子也。
○“邾娄之公子与”者。不知为是邾娄公子者与?古者诸侯一娶九女,二国媵之。而邾娄一国,以并有九女於鲁宫内者,盖所取於邾娄相通为九人,不必尽是一人妻矣。大夫之妾,士之妻。
○注“礼也”。
○解云:大夫之妾,士之妻,《礼记?内则》文,故注云“礼也”。
○“则未知臧氏之母者,曷为者也”。
○解云:案《内则》,大夫之妾士之妻并陈之,谓士妻不吉,乃取大夫之妾,亦得事不具矣,何者?乳食一男,何假二人乎?则未知臧氏之母,为是大夫之妾,为是士之妻,故曰曷为者。
臧氏之母闻有贼,以其子易公,抱公以逃。以身死公,则可以其子易公,非事夫之义,然而於王法当赏,以活公为重也。贼至,凑公寝而弑之。弑臧氏子也。不知欲弑孝公者,纳篡邪,将利其国也。
○凑,七豆反。臣有鲍广父与梁买子者,闻有贼,趋而至。臧氏之母曰:“公不死也,在是。吾以吾子易公矣。”於是负孝公之周诉天子,天子为之诛颜而立叔术,反孝公于鲁。颜夫人者,妪盈女也,国色也,其言曰:“有能为我杀杀颜者,吾为其妻。”杀颜者,鲍广父、梁买子也。妇人以贞一为行,云尔非也。
○愬,音素,本亦作“诉”。为之,于伪反,下“为我”、“为之”、“则为”并同。妪,纡具反,一音纡羽反。为行,下孟反,下“杀颜者之行”亦同。
○解云:谓此老妪是盈姓之女。
○“国色也”者。解云:谓颜色一国之选。
叔术为之杀杀颜者,而以为妻。利其色也。有子焉,谓之盱。夏父者,其所为有於颜者也。为颜公夫人时所生也。
○盱,许于反,又许孤反;本或作“晇”,一音夸。夏父,户雅反。盱及夏父,邾颜公之二子。
[疏]“谓之盱、夏父者”至“有於颜者也”。
○解云:谓为颜公妻时所以有之者。
盱幼而皆爱之,叔术、妪盈女皆爱盱。食必坐二子於其侧而食之。有珍怪之食,珍怪,犹奇异也。
○而食,音嗣。盱必先取足焉。夏父曰:“以来,犹曰以彼物来置我前。人未足,人夏父自谓也。而盱有馀。”言盱所得常多。叔术觉焉,觉,悟也。知小争食,长必争国。《易》曰“君子见几而作”,“知几其神乎”,“几者,动之微,吉事之先见”。
○长,丁丈反。先见,贤遍反,下“欲见”、“见王者”同。
[疏]注“易曰”至“先见”。
○解云:皆出下《系辞》。彼文云“知几其神乎?君子上交不谄,下交不渎,其知几乎?几者动之微,吉之先见者也。君子见几而作,不俟终日”是也。
曰:“嘻!此诚尔国也夫!起而致国于夏父,夏父受而中分之。叔术曰:“不可。”三分之,叔术曰:“不可。”四分之,叔术曰:“不可。”五分之,然后受之。五分受其一。
○曰嘻,许其反。也夫,音扶。
[疏]注“五分受其一”。
○解云:服虔成《长义》云“邾娄本附庸三十里耳,而言五分之,为六里国也”者,彼乃《左氏》之偏辞,未足以夺;《公羊》以为邾娄本大国,但《春秋》之前在名例,隐元年何氏有成解。
公扈子者,邾娄之父兄也。富夫子作《春秋》时,於邾娄君为父兄之行。公扈者,氏也。
○之行,户郎反。习乎邾娄之故,故,事也。道所以言也。
[疏]注“道所”至“言也”。
○解云:谓道下传所言矣。
其言曰:“恶有言人之国贤若此者乎?”恶有,犹何有、宁有此之类也。言贤者,宁有反妻嫂,杀杀颜者之行乎?
○恶有,音乌,注同。诛颜之时天子死,叔术起而致国于夏父。言叔术本欲让,迫有诛颜天子在尔,故天子死则让,无妻嫂惑儿争食之事。当此之时,邾娄人常被兵于周,曰:“何故死吾天子?”犹曰何故死畜吾天子,违生时命而立夏父乎?此天子死则让之效也。夫子本所以知上傅,贤者恶少功大也。犹律一人有数罪,以重者论之,《春秋》灭不言入是也。案叔术妻嫂,虽有过恶,当绝身无死刑,当以杀杀颜者为重。宋缪公以反国与与夷,除冯弑君之罪,死乃反国,不如生让之大也。冯杀与夷,亦不轻于杀杀颜者,比其罪不足而功有馀,故得为贤。传复记公扈子言者,欲明夫子本以上传通之,故公扈子有是言。
[疏]注“夫子本所以”至“恶少功大也”者。
○解云:上传谓“五分之,然后受之”以上矣。
○云《春秋》灭不言入是也者,即庄十年传云“战不言伐,围不言战,入不言围,灭不言入,书其重者也”是。云当绝身无死刑者,但当绝其身以为不脩,不合杀之,故曰无死刑。然则外内乱,鸟兽行,则灭之者,谓姑妹之徒,今一则非父子聚麀,二则嫂非姑姊妹故也。